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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
这激起广大网友热烈讨论,按车轴收费,假使空载、满载收费一样,是否合理?而各地实施多年的货车计重收费又该何去何从,本文就此讨论一二。
本次与《通知》配合发布的还有《JT/T489-2019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主要按车轴,将货车分为1~6类。在该法规的03版,也对货车进行了分类(按载质量)。具体如下表:
此前车辆分类标准均由各省自行规定,标准不统一。03版标准颁布旨在统一各省的车型分类,使各省的收费标准具有可比性,并为区域联网收费奠定基础。
《通知》强调了按车(轴)型收费,而在03版标准颁布后,很多地方也是按车型收费,根据1~5类车型不同,路费单价(元/公里、元/次)也各不相同,参考如下:
大家想必已经想到,当时正是“大吨小标”风行的时候,按车型收费(按标定载重、不按实际重量核算路费)势必造成超载、超限严重现象。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是不能对车辆进行超载超限检查的。
为了多拉快跑,严重超载超限程,车辆往往多集中在夜间行驶,逃避设在高速公路外的超限超载检查。
其后果一是引发的事故很多,特别是在当时的车辆安全配置下;二是造成不公平,按照车型分类来收费,这种收费方式与车辆实际载货重量没有直接关系,在客观上形成“运输车辆超得越多赚得越多→运价下跌→继续超载超限”的恶性循环。
从2002年开始,交通部等相关部委就出台了一系列治理超载超限的有关规定,但是单靠行政和执法手段治理超载超限并不能标本兼治。
为有效遏制超载超限所带来的损坏道路设施、引发交通事故、扰乱货运市场秩序、逃缴路费等一系列问题,从2001年开始各地先后实施计重收费,取代按车型收费。
计重收费就是通过经济杠杆这一手段,迫使运输用户减少车辆的超载、超限。简单说就是路费单价以“吨·公里”计算(元/吨·公里),少载少缴费,多载多缴费,对超载、超限运输加重收费,使得超载运输者无利可图。
既保护了标载运输用户的利益,又能效遏止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同时公路管理部门还可将超载超限车辆多缴的通行费用全部用于公路路面、桥梁的养护及公路技术等级的提高。
当然,政策没有十全十美的,计重收费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也生成了其它的问题。
实施计重收费的目的是从根本上治理超限运输,而很多时候只要缴纳正常通行费用和超限部分费用后就可放行,从而形成只要交钱就能超限运输,而国家只是通过变相收费的方式将超限运输行为合法化的局面。
随着新版GB1589的发布及治超治理加严,超载现象大幅减少。计重收费针对超载的作用逐渐失去,但不得不承认在公平收费方面,计重收费还是更易于被大家接受。
全国一盘棋,毕竟实施计重收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行为,随着新一轮按车型收费方案的实施,暂时结束计重收费是大概率事件。
其中天津天津市明确提出,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方案,今后天津市货车通行高速公路将由目前的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
在本次19版标准的官方解读中,按车型(轴)收费,对于规范货车市场和公平收费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的情况下,收费也更加合理。
但就像本文开始所说,车轴相同但载重不同的(极端情况:空载、满载)情况下,收费一样是否合理、公平?毕竟两种情况对公路破坏的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不能进一步识别而是按车型一刀切收费的话,各地方省市再次实行计重收费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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